Zipcar會員合約

Zipcar會員合約

Zipcar Taiwan會員資格合約 (台灣)

合約版本日期: 2024 年 8 月 12 日

此會員資格合約由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Anweisi Car Rental Company),為美國Zipcar, Inc授權在中華民國台灣獨家以Zipcar品牌提供共享汽車服務之公司(以下稱為Zipcar Taiwan或我方),登記地址為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257號,統一編號為 53799460 (以下稱為「安維斯」),與同意此合約以依照以下條款與條件成為Zipcar Taiwan之會員 (以下稱為「會員」)之自然人或法人擬定並簽署。
此「合約」是「安維斯」與「會員」之間的車輛共享服務訂閱合約,與Zipcar總公司及其他國家公司無關。所有「會員」都必須接受並遵循合約中的條款與條件。接受此「合約」的條款與條件,才能使用Zipcar Taiwan服務,即表示「會員」已於十天的合理審閱期間內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循此「合約」的條款與條件。
如果「會員」不接受此「合約」的全部條款與條件,「會員」就無權使用任何「安維斯」的車輛或「 Zipcar Taiwan」的服務。如果「會員」對於此「合約」有任何疑問,請致函 service@zipcar.com.tw 或致電 02-6621-9219 與我方聯絡。
「安維斯」保留隨時修改此「合約」條款與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內容的權利,所有變更將於通知送達「會員」且「會員」同意之時立即生效。並且在下列情況下,視為通知已送達:此類通知已在「會員」登錄後存取的首頁列載,且可從首頁存取;透過寄送電子郵件至「安維斯」存檔的「會員」的電子郵件地址而提供;或是透過網站或其他適用通訊形式 (例如透過行動應用程式或簡訊) 提供。「會員」在此「合約」條款修改或變更後持續使用 Zipcar Taiwan車輛或服務,即表示「會員」已於合理審閱期間內閱讀、瞭解並同意修訂版「合約」中修訂後的任何條款與條件,其應自修改或變更通知送達「會員」之時或該通知中指定之其他它日期生效並具法律約束力。預訂費率、費用及稅金可能有所變動。確認預訂之前,「會員」可以檢閱「會員」的估算總預訂費用。若經調解與反應後,如「會員」不同意修改後的內容,「會員」應終止此「合約」並停止使用「安維斯」之車輛及服務,「安維斯」不因此而對「會員」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且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或年費依合約期限比例退款至客戶原扣款之信用卡。而在合約期內,會員可無條件中止合約,然而「安維斯」將無法退還會員已繳納之月費或年費,但會員並無任何違約罰金之責。
此「合約」之特定條款以及與「會員」使用「安維斯」車輛及「Zipcar Taiwan」服務相關的「規則」,只適用於中華民國台灣,不適用於其它國家或地區。舉例來說,「安維斯」提供的第三方責任險可能因「會員」使用「安維斯」車輛的國家/地區而有所不同,而且可能適用特定或額外費用及政策。
在此合約上簽名或於註冊時勾選「我已閱讀並同意並接受會員合約」並開始預訂車輛,即表示「會員」同意並承諾其事先已同意此合約內之條文,而且不得在簽署合約之後針對此類問題提出任何異議。
1.
定義
在此「合約」中,下列定義適用:
a.
「會員」或「「會員」」:若非在「合約」中特別指出,以「第一會員」身份登記的人員為帳戶擁有人,其下可包括其它「附加會員」。
b.
「主要會員」:指定為負責收取和支付與會員資格相關聯的所有費率、費用和其他成本,包括申請費用、會員資格費用、用車費用和其他成本,或是下述「規則及附錄」中指出之的費用的人員。
c.
「附加會員」:任何獲得「主要會員」授權的第三方會員,須經過「安維斯」審核通過後,依據此「合約」之條款成為會員並得以使用「 Zipcar Taiwan」的服務。「附加會員」可能須繳納其他駕駛紀錄/保險驗證費用、申請費用及/或會員資格費用。
d.
「合約」:此「會員資格合約」及其「附錄」可能是以紙本印刷或電子方式透過 Zipcar Taiwan網站提供。「附錄」是此「合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
「規則」:關於「會員」使用 Zipcar Taiwan服務的所有規則、指導方針或政策,無論是此「合約」所述、出現在 Zipcar Taiwan網站或是由 Zipcar Taiwan不時發佈,特別包含但不限於附錄 1:車輛使用規則中所述內容。
f.
「附錄」:此「合約」中引用或併入的所有附錄、費率方案及政策。
2.
Zipcar Taiwan服務的基本使用條款
2.1
此「合約」是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Anweisi Car Rental Company) (下稱Zipcar Taiwan或我方) 提供的車輛共享服務訂閱合約,但其本身並授權給使用人擁有 Zipcar Taiwan車輛的所有權。「會員」僅可依據此「合約」之條款,在允許範圍內使用我方車輛,而且應支付所有適用費率及費用。適用費率及會員權益規定以此「合約」為優先,除此之外每次預定內容及用車以訂單小客車租賃合約書 (附錄四)為準。
2.2
我方在此「合約」有效期間提供給「會員」或交由「會員」處理的任何項目皆歸我方所有,特別包括但不限於所有 Zipcar Taiwan車輛、行動及網路型應用程式。「會員」對於我方依據此「合約」提供之任何 Zipcar Taiwan車輛或項目的使用及權利限於本「合約」規定的該等使用權利。
3.
會員資格
3.1
如要符合資格獲得我方的服務,「會員」必須:
a.
至少年滿18歲
b.
持有台灣有效自用小客車(或以上)駕駛執照至少12個月
c.
過去五年沒有酒駕、毒駕紀錄
d.
過去三年內發生的汽機車行車違規點數累計不得達五點(含),違規點數紀錄查詢來源:監理服務網-運輸業者管理系統,註:此網站僅提供註冊並核可之運輸業者查詢,不提供非運輸業者及一般民眾查詢。我方保有會員資格的最終審核權利。
e.
確實完成 Zipcar Taiwan的標準申請程序,並提供所有申請所需的資料及文件(如:身分證、有效期6個月以上之居留證、及台灣有效小客車駕駛執照彩色正反面影本、會員自拍照、有效的信用卡資料、連絡資訊、帳單資訊、帳戶名稱及密碼等資料)
3.2
滿足前述條件並不會讓申請者自動成為 Zipcar Taiwan會員。我方得酌情裁量是否核准申請者的會員資格,而且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前提下,我方可拒絕其會員申請。此外,即使核准會員資格之後,仍可能依據會員的行駛歷史及經驗或「會員」選擇之會員資格/行駛方案而限制該會員駕駛特定的 Zipcar Taiwan車輛。
4.
會員的費用及責任
4.1
無論「會員」是否啟動會員身分,如果「會員」的行駛/會員方案包含年費或月費,則會在會員資格核准後 5 日內向「會員」收取初期會員資格費用,而且只有當「會員」在會員資格核准後三十 (30) 天內終止會員資格,才能予以退費(月/年費可退還,其餘費用恕無法退還)。如果「會員」在任何時間想要取消 Zipcar Taiwan會員資格,請致電 02-6621-9219與我方聯絡。
特定會員方案 (例如,包含月付超值方案或其他驚喜促銷活動等用車方案) 會於每月或每年自動續約。我方核准會員的會員方案之後,便會每月自動向「會員」的信用卡收費,即使「會員」從來沒有使用過車輛,與此類方案相關聯的付款不可退款。因活動或其他方式所獲得之「Z遊金」將於每月續約日前一日或發放時指定日到期且不可計入未來月份。
4.2
「會員」必須於繳費截止日時支付該期間內所有產生的費用及成本 (包含「準會員」產生的費用及成本),包含但不限於申請費用、駕駛紀錄/保險驗證費用、會員資格費用 (會在到期時自動收取費用)、用車費用 (包含但不限於油資費用或/及交通罰單等其他附加費用)、銷售稅及其他稅金和稅款,以及「規則及附錄」及「會員」行駛/會員資格方案中規定的其他成本及費用。我方會透過信用卡或我方設立的其他方法(如企業用戶可用轉帳方式),向會員收取應付金額。逾期未繳的任何「會員」帳戶將予以暫停使用權,並收取一定金額之滯納金;但是,對於任何已經做的預訂,如果「會員」未及時取消,我方仍會向「會員」收費。如果「會員」提供的信用卡拒付任何應付金額,則會暫停會員資格及其對於 Zipcar Taiwan服務的使用。「會員」須負責提供並維護在我方資料庫存檔的所有包含信用卡的資訊。信用卡帳單的後續問題可能導致會員資格遭到終止。在任何情況下,我方對於「會員」的信用卡公司或銀行收取的透支或其他費用概不負責。對於逾期未繳的帳戶,如果款項已到期,我方也可能變更及/或終止「會員」帳戶。此外,我方可利用第三方以收取「會員」積欠之金額,「會員」對於該第三方收款或是與這些收款活動相關聯的類似費用亦須負責。
4.3
會員須負責提供和維持目前的電子郵件、行動電話、偏好搜尋地址、郵寄地址及其他帳戶資訊。Zipcar Taiwan得記錄「會員」與我方的通話、電子郵件及社群媒體往來內容。使用這些通訊方法,即表示「會員」同意我方記錄「會員」與Zipcar Taiwan的通話、電子郵件及社群媒體往來內容。
4.4
申請會員資格,即表示「會員」授權 Zipcar Taiwan向其取得駕照之司法管轄區索取「會員」的駕駛紀錄。尚未從中華民國監理單位取得小客車駕駛執照之「會員」,必須遵循中華民國監理單位公告之交通規則,才能在中華民國境內駕駛車輛並使用我方的服務。此外,我方得隨時要求「會員」證明其遵循中華民國監理單位的交通法規,以及/或加諸更多關於在中華民國監理單位領照之義務的政策。我方保留隨時要求「會員」提供額外資訊 (例如,護照、外國人在台有效6個月以上之居留證副本) 的權利。因為駕駛 Zipcar Taiwan車輛需要保持良好的駕駛紀錄,我方得隨時查看「會員」的駕駛紀錄並保留酌情暫停或終止任何不符合 Zipcar Taiwan合格要求之「會員」會員資格的權利。如果「會員」的駕照遭到暫停、撤銷或吊銷,或如果「會員」的駕駛紀錄有任何進一步批註或意外事故,或是如果「會員」因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駕駛、危險駕駛或魯莽行駛或超過相關速限而遭定罪或收到罰單,「會員」同意立即向我方報告此類暫停、撤銷、變更、定罪或罰單。若未能通知我方任何此類事件,將導致「會員」在駕駛 Zipcar Taiwan車輛時無法獲得我方責任險的保障以及會員資格立即終止。
4.5
「會員」瞭解並同意,若因「會員」要求退費或因我方無法接受「會員」全部或部分之訂單、或契約因故解除或失其效力,而需為「會員」辦理退款事宜時,我方得代「會員」處理發票或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
5.
車損、車損費用;車損自負額減免
5.1
一般車損:「會員」須對 Zipcar Taiwan車輛在「會員」持有或控制期間所發生之任何及所有車損(包含但不限於板金、車身貼紙完整度、車輛功能正常等)、財產損失承擔責任,即使車損與氣候相關、由第三方造成或肇因於類似原因亦然,而且應負責支付對第三方或其財產所造成之任何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全額賠償費用。「會員」未遵守合約13.1.4.1及13.1.4.2取車還車之拍照及通知義務,亦同。「會員」如有惡意違反Zipcar Taiwan會員資格合約及其附錄之行為並涉及刑事責任,「會員」除應承擔車損、財產損失責任外,並應支付相當於車損、財產損失金額之違約金。此類損害賠償包含但不限於 Zipcar Taiwan車輛及第三方財產的維修費用 (預估或實際)、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與復原或運送 Zipcar Taiwan車輛相關的費用,以及 Zipcar Taiwan車輛或第三方財產用途喪失。然而,如以下第 6 節所述,我方提供的責任保障可支應肇因於「會員」使用 Zipcar Taiwan車輛所造成之大多數的損失,而且「會員」的損失責任一般限於以下第 5.2 條所述「車損費用」。然而,如果「會員」未能遵循此「合約」之條款與條件,我方提供之責任保障便不適用,因此「會員」須承擔任何意外或事件的全部費用以及肇因於此類意外或事件之任何損失。例如,允許或是讓非會員駕駛 Zipcar Taiwan車輛的「會員」則應負責支付非會員使用車輛所造成之所有損失及費用。
5.2
車損費用:假設「會員」遵循此「合約」之全部條款與條件,則對於第 5.1 條應負之責任限於與「會員」的行駛/會員方案及/或「會員」使用之 Zipcar Taiwan車型相關的車損費用 (下稱「車損費用」)。除非「會員」已購買「車損自負額減免」,否則「會員」對於實際、估計或預測費用之全額「車損費用」應予負責,無論我方或第三人是否提出或處理實際索賠。另車損自負額減免之專案 (意同為Zipcar提供之安心專案服務),適用範圍不包含車輛失竊、未通報之不明車損、加錯油品,且逾時還車之超時部份皆不予授保障範圍。車輛發生擦撞、毀損時,務必報警處理,並取得「事故三聯單」,方得適用此服務之保障內容。若無法提供警方開立之「事故三聯單」或未通報之不明車損者,將不予授保障範圍。
5.3
車損自負額減免:保險已包含在用車費用內,若您在駕駛 Zipcar 時發生交通事故,可能需要負擔最高新台幣 NT$50,000 元的車損自負額費用(所謂「自負額」係指每一意外事故發生時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分負賠償責任)。
另各車款自負額依 Zipcar 保險辦法辦理。Zipcar 有額外提供安心0自負保障加購服務簡稱「安心自負額減免專案」,安心專案包含「營業損失免除」、「輪胎、玻璃損傷免除」。
※ 自負額保障之安心專案於APP預訂車輛時進行加購。
※ 「車損」所涵蓋範圍為適用於出險理賠的凹痕、刮擦、及碰撞等項目,事發當下會員有責任報警及備妥出險所需文件,並於時間內將文件正本提供給會員中心以進行程序。出險程序詳情請見交通事故調查,自負額相關細節則請參閱會員合約。
※ 如Zipcar「會員」使用安心自負額減免專案產生車損次數達兩次 (含) 以上 (一年內),Zipcar 有權拒絕提供安心自負額減免專案服務,避免濫用。
6.
第三方責任
6.1
所有 Zipcar Taiwan車輛都享有台灣法律規定之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障。任何具有良好聲譽且依據此「合約」獲授權且依照操作手冊正確操作車輛的有效 Zipcar Taiwan會員,在履行此「合約」所述之義務的前提下,皆可獲得與此會員或負有法律責任的意外事故有關的第三方人身傷害賠償給付。
依據此「合約」之條款定義,對於未獲授權駕駛人以任何方式使用 Zipcar Taiwan車輛,除台灣法律規定之強制汽車責任險外,我方概不提供任何保險。
如果「會員」對保險理賠存有疑問,請寄送電子郵件至:service@zipcar.com.tw
7.
效期及終止
7.1
此「合約」自我方接受「會員」完整的會員資格申請及「會員」支付任何適用費用之時生效。「合約」效期將持續至任一方依據本條款有效終止此「合約」之時。「會員」得隨時終止「合約」,但應致電 02-6621-9219或以電子信件聯絡我方,我方將於結清任何合約期間所產生之費用後,立即終止「會員」的合約。若為月費會員,須於週月的續約日前一週聯繫我方,以確保我方能在下個月帳單產生前,及時終止「會員」的合約(五個工作日的作業時間),然任何已繳納之月費費用,於「會員」提出終止時,我方皆不予退還。
若為「年費方案」會員,已繳納之年費恕不退還現金。「月費-超值方案」因有最低綁約期數限制,在未達最低綁約期之前,會員雖然可以取消並選擇轉換至其它會員方案,但我方依然會收取尚未繳納之最低綁約期數之會員費。「會員」提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當月,不計入可退費的月份,且「會員」得於續約日前一週聯繫我方,及時終止「會員」的合約(五個工作日的作業時間)。除此「合約」特別規定以外,若「會員」終止合約,對於所有月費、年費、申請費、駕駛紀錄/保險驗證費或類似費用均不得要求退款。除下文第 7.2 條所述合約終止條款以外,我方可在至少三十天前向會員寄發通知後隨時終止此「合約」,屆時我方將按月費計算終止年度的「會員」年費轉換 (若適用)。關於此「合約」的任何終止或取消,「會員」仍應支付此「合約」終止之前產生的任何費用、成本或支出,包含但不限於未繳停車費、交通罰單、車輛損壞之賠償等。
7.2
在下列情形下,Zipcar Taiwan也可以在不通知「會員」或任何「準會員」的情況下立即終止此「合約」:(a)「會員」或任何「準會員」未能依據此「合約」支付任何應付總額;(b)「會員」或任何「準會員」未能遵循此「合約」或任何「規則」中指定的任何條款或條件;(c)「會員」或任何「準會員」牽涉與 Zipcar 車輛有關的事件,令我方認定其不符合或不適合繼續擁有會員資格;(d)「會員」或任何「準會員」參與任何我方認定為不適當、疏忽、侮辱性、濫用或其他不可接受之活動或行為;或是 (e) 「會員」或任何「準會員」未償付會員欠款,而此等欠款普遍逾期;無力償債,依據任何破產法或無力償債法或類似法律對「會員」提出之請求 (或其他文件) ,而未於此等請求 (或文件) 呈遞後六十 (60) 天內解決;向債權人提議解散、清算、和解、財務重整或資本結構重整;進行為債權人利益的全面轉讓或信託抵押,或者已指定接收人、受託人、保管人或類似代理人,或持有此「會員」的任何財產或企業。若依據此第 7.2 條終止合約,任何會員資格費用或其他費用均不得退款。
7.3
合約一旦終止,所有「會員」及「準會員」使用 Zipcar Taiwan服務及車輛的權利均應立即終止。「會員」同意立即將Zipcar Taiwan持有之車輛或任何其他形式之資產歸還,包含所有 Zipcar (如有要求的話)。此外,「會員」應負責並同意支付任何法律費用、訴訟費用或是與強制執行此「合約」條款相關的費用 (包含但不限於任何與復原任何前述財產有關的費用或是應付給我方和積欠我方的任何金額)。
8.
責任限制
在任何情況下,對於任何「會員」或第三方因此合約或使用我方服務造成或與此有關的任何間接性、附帶性或特殊性損失,包括利潤、營收、商譽、商機或預期節約金額之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權益受損時,由本公司負起會員之權益。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情況下,對於因使用 Zipcar Taiwan車輛而造成車輛或任何第三方車輛內的任何貨物損失或損害,與任何「會員」或第三方有關的任何損失、損害、人身傷害或死亡,因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索賠而致會員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或因下面任一種情形而致或與之相關的「會員」損失或損害:(i) Zipcar Taiwan車輛的預訂、不可用性、供應、操作或使用,(ii) 任何車輛配件,無論是由 Zipcar Taiwan或「會員」提供 (例如,行李架、單車架、嬰兒座椅等,「會員」應負責安全安裝此類配件且必須先檢查每個此類配件的狀態,然後再使用),我方概不承擔責任,除非此類損失或損害是因為我方疏失或未能履行責任所致。
9.
其他條款
9.1
申請會員資格並成為 Zipcar Taiwan會員,即表示「會員」向我方表示並保證「會員」已收到「會員」合理要求關於此「合約」內容之所有說明,包含所有「附錄」,而且「會員」已於合理審閱期間內閱讀、瞭解並同意「會員」的承諾及義務。「會員」也表示「會員」已審閱並瞭解 Zipcar Taiwan隱私政策,並確認我方得依據「隱私政策」之條款 (可能隨時修訂) 使用「會員」共享的任何資訊,或向「會員」收集或與「會員」有關的任何資訊。
9.2
依據此「合約」授予「會員」或「準會員」之權利不得全部或部分讓渡或轉移。任何未經我方書面同意而嘗試轉讓此「合約」之行為應視為無效,且不具有任何效力。我方可將此「合約」讓渡予關係企業或於公司交易或相類情形時讓渡予其他組織。
9.3
若「會員」未能遵循此「合約」之任何條款或有違約情事,我方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或權力並不會削弱任何此等權利或權力,或構成棄權。我方對於「會員」應執行之任何承諾、條件或協議的豁免,不應被視為對任何先前或後續所違反相同事項或違反任何其他下述契約、條件或協議之豁免。除非另有註明,否則此「合約」提供之所有救濟均採用累計及附加原則,而且不會取代任一方根據法律或其他方式享有之任何其他救濟。
9.4
如果此「合約」之任何條款、規定、承諾或條件基於任何原因而被視為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其餘條款仍將持續具有充分效力,如同此「合約」是在刪除無效部分的情況下簽署生效。雙方進一步同意使用最接近無效條款之目的及經濟效益之有效條款取代無效條款。
9.5
此「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下述所有爭議只可於中華民國台灣的法院予以解決,雙方在此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9.6
凡任何必要或被允許向「會員」所為的通知或通訊內容皆須採取書面形式,且於按照「會員」填寫申請表時提供給 Zipcar Taiwan或「會員」更新後並由我方存檔之電子郵件或郵寄地址寄送至「會員」時視為已充分送達。凡任何必要或被允許向 Zipcar Taiwan 所為的通知或通訊內容皆須採取書面形式,且於按照以下地址透過電子郵件或掛號郵件方式寄送後視為已充分送達:
Zipcar, 新北市三重區光華路2-4號2樓
電子郵件地址:service@zipcar.com.tw
除非寄件方收到通知表示該電子郵件地址無效,否則透過電子郵件提供的任何通知應在寄送後第一個工作日視為送達。以掛號郵件寄送的任何通知應該在寄送後第四個工作日視為送達。
10.
會員方案之轉換
10.1
會員得以在「合約」期間隨時提出轉換收費方案的要求,但必須致電會員中心 (02) 66 219 219,由專員協助處理。轉換收費方案等同於終止前一會員方案,並重新開始新的「合約」起約日。會員費用計算和轉換方式詳細為:
若「會員」希望從「月費方案」轉換為「年費方案」,將於下一個週月開始生效。我方不會退還「會員」提出轉換要求當月的月費,且「會員」需在會員週月 (續約日期) 將屆的一週前提出,方有足夠的作業處理時間(五個工作日),於下個週月前完成會員方案轉換。
若「會員」希望從「年費方案」轉換為「月費方案」,且於加入會員後的 3 個月內提出轉換申請,已繳交的年費將以月基準,依比例計算可轉換成Z遊金,用做之後用車扣抵。「會員」需在加入會員滿週月的 7 日前提出轉換,方有足夠的作業處理時間(五個工作日),於下個週月前完成會員方案轉換。
若「會員」成為「會員」已超過 3 個月後才提出轉換要求,恕不提供年費轉換,年費也將不予退還或抵扣其他費用。
11.Z遊金使用規則
11.1
Z遊金1元等值於新台幣1元,可直接折抵在Zipcar Taiwan的用車費用(僅限租金及里程費)之金額。
11.2
Z遊金限本人使用,恕不得轉讓他人,亦不能要求折抵現金或其他非回饋項目之給付。
11.3
Z遊金必須在指定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逾期限未使用之Z遊金則自動失效。
11.4
活動贈送之Z遊金有效期限依每次活動公告日期為主。若無特別強調,則視同會籍內有效。如逾期或是會員申請取消會籍,其會籍內有效之Z遊金則同步失效歸零,不得申請轉移、補發、或退款,重新申請則重新累積計算。
11.5
會員方案贈送之Z遊金(若有提供的話)依方案不同條件有不同有效期限,請詳閱各會員方案內容條文。
12.其它事項
Z遊金活動如有變更或未載明事項,以公開公告於Zipcar Taiwan中文網站內容為主。
13.附錄
以下附錄是此「合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3.1附錄 1:車輛使用規則
除了合約所述的「規則」及義務之外,「會員」還必須仔細記下並遵循此「附錄」所述之「規則」。Zipcar Taiwan會員資格的所有申請者都應該先閱讀並瞭解這些「規則」,然後再提出申請以及支付任何相關的行駛紀錄/保險驗證費、申請費及/或會員資格費。成為「會員」或繼續保留「會員」身份,即表示「會員」已接受並同意遵循所有下列「規則」,而且這些「規則」也應適用於所有「準會員」。此「附錄」中使用的加註引號的詞語與「合約」中的此類詞語具有相同意義。
13.1.1
可以使用車輛的人員
只有適當取得駕照且具有良好信譽的有效Zipcar Taiwan「會員」才能駕駛我方車輛。任何時候均明確禁止非會員駕駛我方車輛。「會員」可駕駛另一名Zipcar「會員」預訂的我方車輛,但所有費用及收費以及任何安心自負額減免專案的申請都應該根據預訂的「會員」判定,而且責任隸屬於預訂的「會員」。
13.1.2
禁用
13.1.2.1
在下列情況下,「會員」禁止使用Zipcar車輛:
a.
任何速度競賽或比賽;
b.
基於拖吊、推行或推進任何拖車或任何其他車輛之目的;
c.
基於載送人員或營運計程車服務的主要企業目的;
d.
在酒精或任何藥品或藥物影響下的人員;
e.
從事任何犯罪行為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動或目的;
f.
以輕率、輕忽或濫用的態度或任何其他異常方式使用車輛;
g.
向我方提供不實資訊或其表述內容被判定為不實資訊 (包含但不限於關於其姓名、年齡或地址);
h.
載送超過車輛設計座位數的乘客人數、行李或其他物品,而構成車輛超載的事實;
i.
載送或運送任何有害、有毒、易燃、危險或非法材料;或是
j.
在開車時使用行動通訊裝置,可能會讓「會員」無法專心開車,包含在開車時收發簡訊、電子郵件、未使用免持式裝置而使用行動電話,或是從事任何法律可能禁止的類似活動。我方將酌情判定對 Zipcar車輛的任何不合理或不當使用或屬違反這些「規則」的行為。在不限制前述規定的前提下,「會員」必須總是依據所有公路及其他相關法律或法規來使用我方車輛。若我方車輛的任何使用或其他活動有違反法律之情形,我方會向有關當局報告此事。
若「會員」違反上述任何「規則」,我方會立即暫停或終止其服務的使用。在暫停或終止時,我方得取消「會員」或「準會員」(視屬何情況而定) 的任何現有預訂。此外,「會員」須負責支付因違反上述任何「規則」而致我方產生之任何及所有成本、收費、費用及支出。
13.1.3
預訂Zipcar車輛
13.1.3.1
「會員」必須一律在使用之前,提前預訂 Zipcar車輛,如果有車輛可供租用,通常會在預訂時計算並預先授權使用費用。車輛的預訂最短期間是一小時。之後則能以半小時為單位增加預訂時間,如以下第 13.1.3.3 條規定。一位「會員」最多可以預訂並使用車輛七天。連續 (同一日接續) 預訂同一部車輛會被視為單一預訂及連續使用,而且會據以收費,無任何配套優惠。
13.1.3.2
因可歸責於Zipcar Taiwan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者:
如Zipcar Taiwan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Zipcar Taiwan之故意所致者,「會員」並得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如Zipcar Taiwan未收取定金,「會員」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Zipcar Taiwan之故意所致者,「會員」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會員」證明受有前款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倂請求賠償之。Zipcar Taiwan與「會員」有其他更有利於「會員」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13.1.3.3
延長預訂
如果「會員」希望延長預訂,則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可以延長:
(i) 車輛可供延長時段租用 (例如,沒有其他「會員」在接續時段預訂);
(ii) 在現有預訂之排定到期時間前完成延期要求,以及
(iii) 用於預訂之信用卡中有足夠可用的餘額/基金,以便支付延長預訂的費用。

13.1.3.4
所有車輛的預訂均需由「會員」操作「Zipcar 共享汽車APP」預訂車輛。
我方之會員服務代表(或小幫手)為「會員」進行延長或取消預訂時,會透過「會員」登記之信用卡,向「會員」收取每通電話新台幣 25 元的人工作業服務費 (符合後列免費取消規則之訂單除外)。如果「會員」自行透過智慧型手機進行、延長、縮短或取消預訂,在不違反使用規則條件下,則不會收取任何代理預訂費。這項收費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 依據上述第 3.1 條預訂連續 4 天或以上時間,或是 (b) 如果「會員」是身心障礙人士且導致無法使用網站、智慧型手機或自動化電話系統。
13.1.4.
取車及還車/車輛狀態/車輛遭竊/隨身物品及財產遺失
13.1.4.1
「會員」必須在我方指定的車輛停車位取車,而且在預訂的使用車輛時間結束之前,將車輛保持安全、乾淨、至少裝有四分之一油箱的油量、維持良好的運作狀態,還車至我方指定的車輛停車位。
若會員提早抵達我方車輛停車位時,無論會員預訂的車輛在現場與否,恕無法提早開始使用。若「會員」欲提早歸還車輛,可在Zipcar 共享汽車APP提早結束訂單,但原本預訂卻未使用的時間,因預訂時已佔住該車輛時間,我方不予退費。
13.1.4.2
「會員」取車之前,有責任全面檢查汽車外觀和內部空間,並以照片方式記錄車況(外部四周、內部、及車損部位並明確標示)。駕車之前,若我方車輛外觀或操作車輛期間發現的任何毀損或異常情況(包含但不限於玻璃、鈑金、車身貼紙完整度、車內清潔異常等),「會員」必須立即以Zipcar共享汽車行動應用程式或電話告知我方客服人員。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情況下,「會員」若發現啟動點火系統之後警告燈仍維持亮起狀態,或任何表示車輛附近有液體外洩的現象,擋風玻璃有任何裂縫或脆裂,訊號或行車照明遺失或無法運作,後照鏡破裂或遺失,以及導致車輛未能安全操作的任何其他情況,均應向我方報告。
如果「會員」於取還車時之照片上傳不符規定(包含但不限於未拍照、照片格式不符、照片影像內容不完整),或是未在預訂的用車時間開始之時將問題告知我方,我方得認定「會員」應該為其預訂的用車時間開始之後發現或回報的任何車輛問題負責,包含但不限於,車輛損壞、清潔度不佳或油料不足。我方可能會向「會員」收取車損費用、清潔費用、油料不足費用或其他適用費用,而且我方可能暫停甚至終止「會員」的會員資格。
13.1.4.3
「會員」在預訂的用車時間結束時,需將車輛的鑰匙、感應鑰匙圈或其他啟動裝置留在車上並/或放回車內的指定位置。在預訂的用車期間,如果「會員」未使用車輛,則車輛必須隨時上鎖 (使用車輛的鑰匙或「Zipcar 共享汽車 APP」。如果「會員」沒有將鑰匙/感應鑰匙圈/啟動裝置、加油卡或停車票卡 (若適用) 留在車上,則必須立即告知我方。在「會員」歸還鑰匙/感應鑰匙圈/啟動裝置/加油卡之前,我方會視為該預訂並未結束,且會依實際規還時間,以30分鐘為單位向「會員」收取車輛的使用費用,在這段期間「會員」仍須對車輛的安全和完整負責。若車輛中有任何物品遺失,我方會向「會員」收取相關費用。
13.1.4.4
「會員」必須在預訂的用車時間結束之前歸還我方車輛,並務必以照片方式記錄車況(外部四周、內部、及車損部位並明確標示),完成後必須離開車輛,並從Zipcar Taiwan APP操作結束該次預訂。會員如在指定還車地點以外之其他處所還車,若車輛地點位於站點的同一縣市,將會另外收取新台幣1,000元之車輛調度費;若會員還車地點與應歸還站點位於不同縣市,將會收取新台幣3,000元之車輛調度費。上述費用不包含將車輛移動回原來站點衍生的作業費用,如交通費、拖吊費等等⋯,如有衍生費用產生,我方將另外向「會員」收取。
13.1.4.5
如果「會員」發現車輛遭竊,應立即向Zipcar Taiwan會員中心回報,而且應立即報警,並將車輛鑰匙送還至我方,以證明「會員」在車輛遭竊時仍持有該車輛鑰匙。「會員」應配合車輛失竊後執法單位的調查。
13.1.4.6
「會員」結束使用車輛時必須檢查車輛內部,確保未將個人物品留在車輛中。我方對於遺留在車上或是在車上遭竊的任何個人物品概不負責,而且「會員」同意不要求我方對任何此類個人物品負責,無論物品屬於「會員」或任何第三方所有都一樣。
13.1.4.7
對於電動車,「會員」必須在預訂的用車時間結束時,將車輛插入該車輛充電站之充電裝置。若因「會員」的緣故未能讓車輛充電,可能須支付費用政策中所述的額外費用。
13.1.4.8
在「會員」使用完車輛後發票將於三個工作日後自動由Zipcar Taiwan之系統開立。
若因Zipcar 共享汽車 APP費用計算系統產生錯誤,致溢收費用之情形,「會員」同意我方自「會員」提供留存之信用卡收取正確費用金額全額後,將溢收費用之錯誤金額全額退還「會員」。
13.1.5
加油規範和符合補貼條件的費用
13.1.5.1
我方每一輛Zipcar車上都備有中油車隊卡或其他加油服務,供「會員」在與我方配合之加油站點進行加油,如「會員」自行於非Zipcar Taiwan配合之加油站點加油,我方概不負擔會員的任何支出。
13.1.5.2
如果還車時油箱油量低於1/4,我方會依據合約附錄2向「會員」收取油量過低處理費新台幣500元整。
13.1.5.3
我方車輛上之加油卡只能用於為Zipcar Taiwan 車輛加油,如「會員」使用我方的車隊加油卡作為其他車輛使用,將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13.1.5.4
在為我方車輛加油時,「會員」必須確保加油時使用的是正確油料。因為使用不正確油料而導致的油料淨化費用及任何其他車損或費用 (包含道路救援、拖吊、復原等),「會員」有支付的責任,並不受「車損費用」限制,且不屬於我方保險或任何安心自負額減免專案的給付範圍。
13.1.5.5
「符合補貼條件的費用」定義為 (a)「會員」因替我方車輛 (所要花費最高新台幣 500 元) 例行性維護所產生的費用,例如更換新的雨刷、燈泡或添加擋風玻璃清潔液,(b) 加油卡遺失或無法使用時的油料費用,以及 (c) Zipcar Taiwan的代表事先授權的任何其他費用。如果「會員」支付「符合條件的費用」,則必須提出清楚記載所購買物品或服務及購買日期和時間 (必須是在「會員」預訂的期間) 之實際收據或發票(需打上安維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統編53799460),並在預訂的用車時間結束後三十 (30) 天內,在收據上以正楷書寫姓名並傳真至02-2346-3238 ,或是將收據郵寄給我方,我方會將此金額已Z遊金形式回饋至「會員」的Zipcar帳戶中。若「會員」未提供收據或符合格式的發票,或是在預訂的用車日期後 30 天或更長時間之後才提交收據,我方不提供Z遊金補貼或退款。
13.1.6.
車輛維護與清潔
13.1.6.1
Zipcar 會對所有車輛執行所有必需且必要之例行性維修。然而,「會員」須負責車輛的清潔,而且我方預期「會員」能協助我方維持車輛的行駛安全及效能,特別是在較長期間的預訂或是車輛表示需要進行服務或維修時,請致電 02-6621-9219。
13.1.6.2
「會員」必須回應所有車輛發出的警示燈、警示音及其他指示訊息和提醒。我方會定期保養及維護Zipcar 車輛,而且我方預期「會員」能協助進行例行性維護 (例如視需要檢查液位、裝填擋風玻璃清潔液和清潔車輛外觀(包含鈑金情況及車身貼紙狀態)/內部空間 (Zipcar 最高可為「會員」核銷新台幣 200 元的車輛清潔費)。一般而言,此類輕微維護及維修的費用會被視為「符合條件的費用」,可依據合約第13.1.5.5條規定核銷。
13.1.6.3
Zipcar 提供所有正在使用中的車輛提供道路救援服務,「會員」在使用我方車輛時若發生任何故障,可隨時要求此道路救援服務。然而,如果「會員」是因為違反此「合約」或「附錄規則」才需要道路救援,則會向「會員」收取該項道路救援服務的費用。
13.1.6.4
如車輛發生非典型的噪音或行駛感覺,包含但不限於警告燈、指示燈、不適當或奇怪的引擎聲或其他機械聲響、效能變更或異常的行駛感覺,則「會員」必須儘速向我方回報。在使用我方車輛期間,「會員」若未能回報此類異常情形,則可能導致「會員」資格立即遭到暫停或終止,而且「會員」須對因無視此類異常情形而持續使用車輛所產生之任何損失負責。此類損失不受「車損費用」限制,且不屬於Zipcar Taiwan 保險或 安心自負額減免專案的給付範圍。
13.1.7.
故障或事故
13.1.7.1
凡涉及 Zipcar 車輛的故障、意外或類似事故,「會員」必須立即致電 02-6621-9219向我方回報
13.1.7.2
故障及道路救援。使用我方車輛時,「會員」必須依照車輛所附之車主手冊的指示使用該車輛。如果我方車輛發生的問題導致或限制車輛的使用,或是可能危及安全,則應該立即通知我方或遵循我方的指示。如果 我方的代表授權會員可以支付拖吊、維修及其他費用 (在此情形下,這些金額會被視為可核銷的「符合條件的費用」,如第13.1.5.5所述)。
13.1.7.3
緊急接電救援。如果「會員」對Zipcar Taiwan車輛執行緊急接電救援動,則應立即通知我方。「會員」須對不當使用跳線或其他工具而造成之任何損失承擔全責。嚴禁「會員」利用我方車輛對任何車輛提供緊急接電救援,如該車輛發生相關損失之情形,將依實際損壞程度收取修復或電瓶換新費用。
13.1.7.4
在Zipcar 車輛涉及財損或任何第三方的事故中,「會員」必須立即報警處理並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且簽名和用印填妥我方寄送的相關查證委託書及下列資訊,並於三個工作天之內寄出完整出險相關文件,若有文件缺失或拖延,將於第四個工作天開始,按照租用車輛的每日最高日租金乘與拖延的天數,向「會員」另外收取營業損失費用,直到收到文件為止,最高收取20天:
a.
事故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b.
涉事之任何其他車輛的車牌號碼、其製造車廠及年份、車輛識別號碼 (序號) 及保險憑證號碼 (包含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
c.
事故相關人員的姓名、地址和駕照號碼;
d.
車主 (如果不是駕駛人) 的姓名、地址和駕照號碼;
e.
證人、乘客及任何其他相關人員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f.
事故的發生經過;以及
g.
無論責任或過失為何,均需要警察單位開立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13.1.7.5
調查及程序。「會員」必須向Zipcar Taiwan及任何其他理賠服務人員提供任何報告的結果,或因任何牽涉我方車輛的事故而致我方被索賠或起訴的任何相關通知。「會員」同意在任何此類索賠或訴訟的調查及辯護中與我方充分合作。在調查結束之前,「會員」帳戶將會暫停。
13.1.7.6
「會員」應負責承擔因任何前述事件所造成之任何Zipcar Taiwan車輛的維修、修復及用途喪失,以及所有第三方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相關的費用,直至「費率附錄」中所述之目前「車損費用」(已購買安心自負額減免專案者除外)。有關Zipcar Taiwan車輛維修、修復及用途喪失等費用,由Zipcar Taiwan指定維修廠商進廠維修,其實際維修費用依維修廠商開立單據或發票為主,無須經「會員」同意維修車輛範圍及維修金額;另「會員」可檢閱Zipcar Taiwan指定維修廠商進廠維修車輛之金額及維修項目。
13.1.8.
交通違規
13.1.8.1
「會員」須對在預訂的用車期間發生之交通違規或是因為「會員」使用 Zipcar 車輛所造成之交通違規負責。這些交通違規包含但不限於停車、超速、闖紅燈、自動測速照相和收費站。「會員」須對因任何此類違規造成之所有罰鍰/費用負責,包含核發罰單之縣市新增的逾時付款罰款和任何處理罰鍰/費用。「會員」須對所有交通費用的款項以及因規避收費而產生的任何罰款負責。如果因為超速,車輛的車牌便會由政府沒收一段特定時間。「會員」應該對車牌沒收期間,我方潛在的收入損失負責。在某些情況之下,我方會向交通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申請,以將交通違規費用或處罰內容直接轉罰給「會員」,「會員」則應該負責將該罰單款項直接支付給有關當局。此外,我方會向「會員」收取罰款10%之費用作為處理任何此類違規事項的費用。「會員」必須在規定的違規行為到案截止日期內 (例如,如果個案將提交法院處理),儘速向我方代表回報此類違規事項。請參閱「費用政策」,以瞭解可能適用於違規事項的其他費用。
13.1.8.2
「會員」必須在取車時將「會員」在車輛上找到的任何交通違規通知單告知我方。如果所有未回報的交通違規是在該名「會員」使用或負責我方車輛期間發生,則該「會員」須負責繳納這些違規項目的罰鍰。
13.1.8.3
在預訂用車時間結束時,「會員」不得將車輛停放在公告禁止停車的區域中。如果「會員」將車輛停放在此類區域中,「會員」必須立即通知我方,而且「會員」要負責任何及所有違規通知或是主管機關進行車輛違規拖吊或我方為了將車輛移出禁止停車區域而產生的作業費用。
13.1.8.4
在「會員」預訂使用車輛期間所發生之公有或私有停車場之停車費,或之後因未能遵循交通法規而發生違規罰單,若違規通知單或逾繳通知單直接寄送給我方,我方會先從系統向「會員」登記的信用卡收取罰鍰以及罰鍰金額10%手續費,若是停車費,除了停車費用之外則會收取未繳納費用每筆新台幣100元的行政作業處理費,收費完成後方會為「會員」代為繳納罰鍰/費用。若發出違規通知之有關當局允許,我方可將罰鍰/費用繳納責任轉移給「會員」,而且「會員」之後須完全負責與相應當局的全部通訊以及繳納任何應繳罰鍰/費用。我方支付罰鍰/費用之後,「會員」或無法就罰鍰/費用提出異議。就任何有關當局或機構收取的交通或停車費用提出申訴或轉移責任的權利歸我方擁有。
13.1.8.5
Zipcar Taiwan 配合台北市政府違規機制稽查,如有重大違規之會員,將列入停權使用名單。
13.1.9.
透過Zipcar 共享汽車APP解鎖車輛
使用我方車輛時,「會員」必須透過Zipcar 共享汽車APP來鎖上和解鎖車輛。我方可以視需要在「會員」所預訂之使用期間之開始或結束時,為無法操作Zipcar 共享汽車APP的「會員」遠端解鎖或鎖上車輛。
13.1.10.
吸菸及寵物
Zipcar 車輛中絕對禁止吸菸,若我們發現有人在車內吸菸,我們將向會員收取最低新台幣 1,500 元的清潔費,讓車內恢復清新無菸味 (若損害修復或清潔費用高於 1,500 元,則依實際費用收取)。
Zipcar「會員」如攜帶寵物,可以進入我方車內,但小型寵物需放在能夠上鎖的寵物籠中,大型寵物則需於座椅上放上寵物毯才能乘坐,且寵物旁需有其它乘客於使用過程中照顧其安全,「會員」有責任為其所攜帶的寵物準備相關清潔物品,以及保持使用後車輛內部的清潔。如果在我方車輛中發現寵物出現的證據,我方會向「會員」收取最低新台幣 1,000 元的清潔服務費用 (若損害修復或清潔費用高於 1,000 元,則依實際費用收取)。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中的規定,各種服務性動物,如工作犬、服務犬等協助性質之動物無需置於寵物籠中,即可進入車內,但使用我方車輛前必須向Zipcar 會員中心提出申請。同樣的,「會員」有責任為其所攜帶的服務性動物準備相關清潔物品,以及保持使用後車輛內部的清潔。
13.2附錄 2:費用政策
加入Zipcar Taiwan,即表示「會員」同意向我方支付「合約」中所述成本、收費、費用及支出,特別包含但不限於此「附錄」中所述費用。下列內容並非毫無遺漏,其他特定費用、成本及收費可能適用。雙方同意以下費用是「會員」因下列之任何行為可能導致之額外費用。
13.2.1.
逾時還車、使用車輛里程費:
若「會員」未於預定時間內還車,超過預定還車時間一小時以內,我方將加收新台幣1,000元之逾時還車費;超過預定還車時間一小時以上、未滿三小時,我方將加收新台幣2,000元之逾時還車費;超過預定還車時間三小時以上、未滿四小時,我方將加收新台幣3,000元之逾時還車費;超過預定還車時間四小時以上,我方將加收新台幣4,000元之逾時還車費。除了逾時還車費,逾時還車會員的原始訂單費用計算,實際還車時間應以「會員」將我方車輛歸還至取車站點為準。另使用車輛里程數之費用依Zipcar Taiwan官網公告為準。
13.2.2
移車費:
若「會員」有逾時還車的情事,我方得依合約7.2條終止合約及服務,並將車輛移回站點,同時收取新台幣3,000元之移車費,如移車的作業費用超過新台幣3,000元,我方得依實際花費費用向「會員」收取。
13.2.3
還車時油箱油量少於四分之一:
「會員」還車時如果車輛的油箱油量少於四分之一,會造成下一位會員需要先去加油才能開始其計劃的行程,我方會收取新台幣500元以彌補其他會員需要先去加油而擔誤行程的權益。
13.2.4
取消或縮短預訂時間的費用
a.
取消預訂規則如下,Zipcar保留最後是否收取費用之最終決定:
• 預約送出後60分鐘內,會員需致電會員服務中心取消訂單,可免收取消費。
• 預約送出後超過60分鐘,且取消時間點距離取車時間大於12小時,可透過Zipcar 共享汽車APP免費取消預約。
• 預約送出後超過60分鐘,且訂單取消時間距離取車時間不足12小時,無論是否透過Zipcar 共享汽車APP或致電會員服務中心取消訂單,則會於取消訂單時收取該訂單費用的總額。
• 若有特殊外力的不可控制之因素,需致電小幫手將原來訂單更改至其他時間或站點,方可免收費。
b.縮短預訂:
若預訂的「會員」要縮短預訂時間,且該預訂尚未開始,可依照以上取消規則取消訂單後重新預訂一張新的訂單。若已達預定開始時間(取車時間),無論是否已經取車,則會收取該訂單費用全額,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需要縮短訂單,請致電會員服務中心 (02-66-219-219)辦理。
c.
此外,除具有身心障礙身分之「會員」以外,「會員」若透過「會員服務」代表 (而非透過網站、智慧型手機或自動化電話系統) 辦理預訂、延長或取消預訂,皆須支付新台幣 25 元的代理預訂費。
13.2.5
車損費用:
如果在「會員」持有或者控制車輛期間內發生事故,則除非「會員」已經購買安心自負額減免專案,否則我方會向「會員」收取高達「車損費用」上限的金額。我方得酌情變更「車損費用」。請參閱適用於「會員」駕駛方案的「費率附錄」,以瞭解「會員」目前的「車損費用」上限。請注意,如同「合約」第 5.1 條所述,「會員」或需負責因「會員」未遵循「合約」條款所致的全部適用損失及費用,包含那些超過適用「車損費用」的費用。
13.2.6
一般費用:
對於任何違反Zipcar Taiwan規則的行為,「會員」須支付每次違規新台幣 1,000至10,000 元的費用。此外,「會員」須支付我方因下列原因產生的任何費用 (包含所有維修和復原費用、法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a) 因為違反「規則」或是因為「會員」的行動結果,而需要隨時查看車輛,或是 (b) 因「會員」未能遵循「合約」或「規則」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任何其他違規,合約中明確規定有特定費用或收費的「規則」除外。若因「會員」的疏忽、遺漏或過失而對我方或其他「會員」造成不便,例如,未能歸還車輛鑰匙或遺失車輛鑰匙,未能關閉車輛大燈,未能在預訂結束時為電動車充電,導致或任由車輛受損而需要維修或清潔車輛 (內部或外部),還車至錯誤地點,或是將車輛停放在限制停車區域,未支付停車費,未能在發生與車輛有關之任何盜竊、破壞或損失情事時立即告知我方等,我方會就此向「會員」收取一定費用。被收取此等費用的「會員」會收到費用的明細清單。在最終維修完成之前,我方會向「會員」收取預估維修費用。
13.2.7
行政作業費用:
會員在訂車時必須維持有效的信用卡及足夠的信用額度。當會員因為沒有維持有效的信用卡或卡片內沒有足夠的信用額度而導致系統收費失敗,我方有權暫停該會員會籍。會員可透過電話聯絡會員服務中心並結清所有應付款項後重新啟用會籍,此項人工作業需支付新台幣300元行政作業費。我方保留免除或收取行政作業費之權利。
13.3行駛費率
13.3.1所有Zipcar Taiwan用車費率,以Zipcar Taiwan官網公告及「Zipcar 共享汽車APP」預訂資料所顯示為主。我方保留費率修改權利,若有修改費率,則會事前在官網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
14.4附錄4: 小客車租賃契約書條文
小客車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甲方)於簽約前,將以下契約內容逐條向承租人(乙方)說明,並經乙方審閱完成,雙方簽訂書面契約,以憑信守。
第一條 契約當事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及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玆為出租租賃車輛(以下簡稱本車輛)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二條 甲方接受乙方訂車後乙方取車前,甲方:
✓不收取定金。□收取定金新臺幣 元。(不得逾總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第三條 乙方進行預訂車輛時,乙方同意提供信用卡(或借記卡)進行預授權,此預授權確保乙方所提供的信用卡(或借記卡)是否有足夠金額來支付於租賃期間內所產生其他費用,並由甲方收取租金全額之1.5倍作為以上之用途。另取消預訂規則如下,甲方保留最後是否收取費用之最終決定:預約送出後60分鐘內,會員需致電會員服務中心取消訂單,可免收取消費。預約送出後超過60分鐘,且取消時間點距離取車時間大於12小時,可透過甲方APP免費取消預約。預約送出後超過60分鐘,且訂單取消時間距離取車時間不足12小時,無論是否透過甲方APP或致電會員服務中心取消訂單,則不退還該訂單費用。若有特殊外力的不可控制之因素,需致電小幫手將原來訂單更改至其他時間或站點,方可免收費。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者:如甲方未收取定金,「會員」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甲方之故意所致者,「會員」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乙方」證明受有前款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倂請求賠償之。甲方與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乙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四條 本車輛及隨車配件、出車前車況圖、出車里程、出車時之油量多寡,以及租賃期間、租金計算及付款方式等詳如租賃契約正面,乙方簽妥本契約後,視為租賃車輛交付與驗收完畢。
惟本車輛及隨車附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本契約僅係將本車輛及隨車附件在約定期間內租予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在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本車輛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甲方事前核准。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合約給付甲方全部之租金 與相關費用。如乙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時,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第五條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租金附加下列保障:
1.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每人之傷害最高新台幣2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傷害最高新台幣4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最高新台幣50萬元。2.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300萬元。 3.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每人新台幣300萬元(超載部分除外)。
4. 車體損失險:乙式之保險金額:發生車損時最高自負額新台幣5萬元整。 5. 汽車竊盜損失險,乙方僅支付市價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不含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除雙方另有約定,若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保險理賠金額及範圍者(包含財務、精神、工作等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
第六條 擔保方式: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七條 本車輛租賃方式:日租或時租。車輛無每日行駛最高里程限制,每一公里收費金額依官網車組費率說明所示。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每滿一小時依照該車組官網公告牌價的十分之一計算收費,逾六小時以上者依照該車組官網公告牌價的日租金一日計算收費。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一日以上者,須檢附已開立之發票請求甲方退還每滿一日部分之租金,但乙方享有天數折扣優惠者,甲方得先依實際使用日數重算租金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再退還餘額。
前項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限颱風、地震、洪水、暴動之不可抗力因素),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車輛使用燃料種類及計價方式如本租賃契約書正面所載:
• 乙方還車時,須以出車時給付的油量基準計算,剩餘之燃料不另退還,乙方並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且應於還車時提供租賃期間所有加油發票或收據。
• 本車輛備有加油卡(中油加油站)一張,乙方應使用隨車之加油卡至指定加油站加油,並於還車時依照甲方規範之燃料收費標準付費。乙方還車時需以車輛隨附油卡將車輛油量加至車輛油箱四分之一(含)以上後歸還,如還車時車輛油箱油量少於四分之一,則甲方需收取手續費500元。隨付之加油卡如有遺失,乙方應支付工本費一張500元。 乙方如違反本條約定致車輛故障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本車為禁止吸菸車輛且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 違禁品、危險品。2. 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3. 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可隨車之動物僅限裝於寵物箱之犬、貓、裝於小籠之鳥類及盛於小容器中之魚蝦等)。違反本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或造成車輛或配件污損、異味殘留、動物體毛殘留等,乙方同意支付賠償修復、清潔費用及維修清潔期間的營業損失。清潔費用為新台幣1,500元或清潔費用若高於新台幣1,500元時,則依實際費用收取。
第十條 乙方應在一般道路或公路上行駛本車輛,且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並自行駕駛本車輛,不得以下列方式之一使用、駕駛或承租本車輛:
1. 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汽車駕駛執照之他人駕駛。 2. 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含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
3. 超載或充作教練車。 4.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
5. 改造、供競賽、越野或其他試驗性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在賽車場或其他賽道上行駛。 6.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
7.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 8.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式向甲方取得本車輛。
9. 超載或行車速度超過規定40公里或道路蛇行。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記載之危險駕駛行為。(如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減速與煞車或於車道暫停、拆除消音器製造噪音、於高速公路迴車或倒車或逆向行駛)
違反本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全部損失。且若因乙方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而導致本車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加費,乙方須負擔最低3,600元以及行政手續費10%之費用。
第十一條 乙方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乙方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及停車費、國道通行費費用概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另有關牌照、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部分,自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領回日止之衍生費用及營業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十二條 乙方不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如受主管機關罰鍰或吊扣本車輛牌照等處分者(包括但不限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等),應就該罰鍰及甲方因此所受之營業損失等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本車輛按日計算之租金),負擔最終之賠償責任;倘若,乙方身份遭冒用,並違反上開交通法規,在還未經管轄單位之縣警局調查前或法院最終判決前,相關費用須先由乙方支付。
第十三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轉租、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第十四條 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甲方俾利向保險公司或肇事對方索賠,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
如因乙方怠於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甲方,致使事故的性質、原因、責任及損失難以確定時,所有之損害均由乙方負擔。汽車之毀損非經甲方之勘估不得逕行修理,乙方如未經甲方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並予以重修,修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五條 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甲方,乙方應負擔車輛現值10%之賠償金額;惟車輛零件/配備單獨失竊者,乙方須全額賠償。但乙方如未於租賃期間內,或逾租賃期間始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甲方,或因乙方或駕駛人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乙方須全額賠償,不適用車輛現值10%賠償金額之規定。
第十六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乙方應照當時市價賠償;乙方已賠償後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如本車輛未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甲方應即將該車輛過戶予乙方。
第十七條 本車輛如發生車輛損傷而未至全損時(車輛全損之定義依保險條款為修理費用超過本車輛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甲方同意乙方之賠償金額以合約正面雙方約定之最高賠償金額為上限;但車輛全損時,乙方應賠償車輛現值之10%。(本車輛現值依新車公告售價x0.976n計算,其中n=本車自出廠年月已使用月數)。惟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須負責賠償全部損失:
1. 乙方或駕駛人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2. 乙方或駕駛人酗酒或服用、施打違禁品駕駛本車輛所致者。
3. 乙方或駕駛人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行為所致者。 4. 本車輛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5. 本車輛因第三者之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6. 本車輛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7. 本車輛遭不明括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8. 本車輛全車玻璃、輪胎之毀損滅失。
9. 若因乙方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本車輛,致發生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等)所致之毀損滅失。
第十八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應照當時市價賠償;毀損但可修復者(須未達全損標準),於事故維修及失竊協尋期間內,乙方應照常繳付租金,期間在十日以內者應償付該期間租金牌價百分之七十;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者應償付該期間租金牌價百分之六十;在十六日以上者應償付該期間租金牌價百分之五十。惟期間之計算,最長以二十日為限。
第十九條 本車輛發生事故/車輛失竊或零件失竊時,乙方應協助處理,並提供所需資料及證件。乙方如有詐欺行為或提供虛偽報告者,視同違約,除應負擔法律責任外,應負擔所有衍生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本車輛發生任何事故或損傷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乙方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求償權利,或為不利甲方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由乙方賠償該損失。
第二十一條 車輛使用期間如發現機件有異狀或在途中拋錨,應即通知甲方或至甲方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復期間之時間得以延長時間補足之,免加計租金,除此之外乙方因車輛異常所造成之不便、時間損失及各種有形或無形之衍生損失,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惟若車輛駛出一小時內或行駛四十公里內,機件發生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得要求換車,如甲方無車可供應時,乙方得要求解約,且雙方均不得要求對方任何賠償。但一般破胎或爆胎由乙方自行負責修復。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有違反,雙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乙方還車地點包含全省甲方指定之據點,惟應依合約協定之還車地點還車,如在預計還車地點以外之其他處所還車者。若車輛地點位於站點的同一縣市,將會另外收取新台幣1,000元之車輛調度費;若會員還車地點與應歸還站點位於不同縣市,將會收取新台幣3,000元之車輛調度費。除此之外,甲方得另加收取付將車輛移動回原來站點的拖吊車或其他衍生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五條 乙方欲續租本車輛者,應在甲方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始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乙方同意如有逾時不還車或欠繳租金等情事,甲方除得逕自車輛停放處取回車輛外並得向乙方請求取回占有車輛所生之費用;甲方未取回車輛占有期間,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為準。
第二十七條 乙方/付款人以信用卡付款,即表示授權甲方以代繳乙方/付款人費用名義處理信用卡收款單以供付款,並同意為甲方保留相當於到期應付費用之總額;亦同意授權甲方透過乙方/付款人之信用卡公司向乙方/付款人收取各項費用:如罰單、ETAG、停車費、超時、超公里、延遲還車、油費、清潔費、車損費、營業損失費等款項。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九條 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
第三十條 本契約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